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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人寿博州中支违法被罚 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佣金

2022-12-20 11:06:57 发布人:hao333 阅读( 5174)

泰康人寿博州中支违法被罚 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佣金

北京12月20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博尔塔拉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心支公司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佣金。

2013年6月-2021年11月,泰康人寿博州中心支公司办理了129笔保险业务,保费合计113.11万元,产生佣金及奖励合计35.82万元,公司个人寿险投保单记载上述业务的展业人员为保险代理人代某,实际为运营部经理李燕。李燕实际持有代理人代某佣金卡,获得佣金及奖励合计35.72万元。

2020年6月-2021年7月,周坤宁任泰康人寿博州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对泰康人寿博州中心支公司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佣金行为负直接管理责任。李燕时任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心支公司运营部经理对上述行为负直接责任。

博尔塔拉银保监分局表示,上述泰康人寿博州中心支公司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佣金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对泰康人寿博州中心支公司罚款十四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周坤宁给予警告,并罚款二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李燕给予警告,并罚款五万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博尔塔拉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银保监罚决字〔2022〕1号

当事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心支公司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

法定代表人:赵宏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心支公司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泰康人寿博州中心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佣金

2013年6月-2021年11月,泰康人寿博州中心支公司办理了129笔保险业务,保费合计113.11万元,产生佣金及奖励合计35.82万元,公司个人寿险投保单记载上述业务的展业人员为保险代理人代某,实际为运营部经理李燕。李燕实际持有代理人代某佣金卡,获得佣金及奖励合计35.72万元。

上述事实,有泰康人寿博州中心支公司营业执照、保险许可证复印件、代某和李燕银行卡流水、代某承保保单明细和投保单、代某代理人佣金明细、代某身份证复印件、代某《保险代理合同书》、李燕身份证复印件、李燕《劳动合同书》、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现场检查意见书、泰康人寿博州中心支公司整改报告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泰康人寿博州中心支公司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佣金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对泰康人寿博州中心支公司罚款十四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分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博尔塔拉银保监分局

2022年12月12日

中国银保监会博尔塔拉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银保监罚决字〔2022〕2号

当事人:周坤宁

职务: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心支公司时任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心支公司涉嫌违法违规、周坤宁应承担直接管理责任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泰康人寿博州中心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佣金

2013年6月-2021年11月,泰康人寿博州中心支公司办理了129笔保险业务,保费合计113.11万元,产生佣金及奖励合计35.82万元,公司个人寿险投保单记载上述业务的展业人员为保险代理人代某,实际为运营部经理李燕。李燕实际持有代理人代某佣金卡,获得佣金及奖励合计35.72万元。

2020年6月-2021年7月,周坤宁任泰康人寿博州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对泰康人寿博州中心支公司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佣金行为负直接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泰康人寿博州中心支公司营业执照、保险许可证复印件、代某和李燕银行卡流水、代某承保保单明细和投保单、代某代理人佣金明细、代某身份证复印件、代某《保险代理合同书》、李燕身份证复印件、李燕《劳动合同书》、周坤宁身份证复印件、周坤宁职务任免文件及职责分工文件、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现场检查意见书、泰康人寿博州中心支公司整改报告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泰康人寿博州中心支公司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佣金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周坤宁给予警告,并罚款二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分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博尔塔拉银保监分局

2022年12月12日

中国银保监会博尔塔拉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银保监罚决字〔2022〕3号

当事人:李燕

职务: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心支公司运营部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心支公司涉嫌违法违规、李燕应承担直接责任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泰康人寿博州中心支公司及李燕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佣金

2013年6月-2021年11月,泰康人寿博州中心支公司办理了129笔保险业务,保费合计113.11万元,产生佣金及奖励合计35.82万元,公司个人寿险投保单记载上述业务的展业人员为保险代理人代某,实际为运营部经理李燕。李燕实际持有代理人代某佣金卡,获得佣金及奖励合计35.72万元。

上述事实,有泰康人寿博州中心支公司营业执照、保险许可证复印件、代某和李燕银行卡流水、代某承保保单明细和投保单、代某代理人佣金明细、代某身份证复印件、代某《保险代理合同书》、李燕身份证复印件、李燕《劳动合同书》、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现场检查意见书、泰康人寿博州中心支公司整改报告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泰康人寿博州中心支公司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佣金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李燕给予警告,并罚款五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分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博尔塔拉银保监分局

202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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